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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方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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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建立健全长效、多元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统筹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资助和其他有关资金,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奖助学金体系。整体提高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待遇水平,使大多数研究生能够安心学业,潜心科研,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长效保障;优化资源配置,吸引优质生源报考我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提供基础性保障;创新激励机制,促成高质量生源与高水平导师和高水平科研项目的结合,促进研究生高水平成果的产出。

 

二、主要内容

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额度和等级比例;提高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助学金设岗比例和部分岗位的津贴标准;设置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取消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和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保留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评选。

改革后的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金、助学金和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评选三类组成。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卓越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特别困难补助。

(一)研究生奖学金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生·年,获奖比例5%;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生·年,获奖比例3%。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学院人数分配到学院,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推荐,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集中评审,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博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8万元/生·年,获奖比例30%;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万元/生·年,获奖比例60%。硕士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万元/生·年,获奖比例30%;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8万元/生·年,获奖比例40%;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0.4万元/生·年,获奖比例20%。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并公示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3.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研究生卓越奖学金为吸引优质生源,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设立,包括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和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6万元/生·年,资助年限3-5年,分年度考核;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2万元/生·年,资助年限1年。硕士研究生1年后转为博士(或提前攻读博士)且符合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申请条件学位研究生的,按照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资助;未获得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者,申请相应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每年择优资助100人,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每年择优资助200人。

学校根据学院招生人数将卓越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学院,学院根据奖学金评审的学术条件将资助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导师,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向获得资助名额的导师提交申请,导师自主确定建议资助名单,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公示无异议后,正式通知拟获奖申请人。申请人在被正式录取为我校研究生并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获得学校研究生卓越奖学金。

申请研究生资助名额的导师和学生应具备的学术条件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基本要求,各学院结合本学科实际制定具体申请条件。

一名研究生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获得卓越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二) 研究生助学金

1.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覆盖我校无固定收入的全部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1.2万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0.6万元/生·年。具体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及管理,每年按10个月计发。

2.三助岗位助学金。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基金,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研、助管工作。

(1)助研岗位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按照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100%设置,工学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600元/生·月,其它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标准不低于400元/生·月。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为硕士研究生设助研岗位,各学院设岗数量应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50%,津贴标准不低于400元/生·月。助研津贴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每年按10个月计发。

(2)助教岗位助学金

博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照在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人数100%设置,博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津贴标准1000元/生·月,每年按10个月计发。硕士研究生助教岗位按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30%设置,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岗位津贴标准每学时不低于15元。

(3)助管岗位助学金

助管设岗数量不低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0%,助管岗位津贴标准为400元/生·月。

3.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特别困难补助。研究生特别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于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收入,预算标准为20元/生·年,用于资助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个人财产重大损失、家庭主要成员重大变故、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等。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经研究生院审批后,予以适当补助。

 

(三)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研究生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包括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校三好研究生、单项优秀奖、优秀毕业研究生等。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0.1%评定,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2%评定,校三好研究生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评定,单项优秀研究生总共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6%评定,优秀毕业研究生按各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5%评定。研究生先进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在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成立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牵头,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纪委监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申请和评审的基本条件,制定并公布每学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和卓越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条件,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2.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千人计划学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级及以上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组成。根据学科差异性,部分学科可推荐本学科治学态度严谨的资深教授作为专家委员会成员。专家委员会负责学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3.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

各学院相应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推荐)、研究生代表(由各学院研究生会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审的具体条件和评审细则,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学术论文、课业成绩等学术条件审核,学院党委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的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非学术条件的审核及评审组织工作。

 

(二)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卓越奖学金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修订完善《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及奖励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关于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规定》等3个文件。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14年9月1日起实行,原研究生学业助学金停止实施。2014年9月1日前入学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按原标准执行,原标准沿用至2016年7月。